11月4日上午7時30分許,在長山路與沱河路交叉口,一輛闖紅燈的電動自行車與一輛為了能在綠燈最后幾秒通過路口,沒有減速搶綠燈的小汽車發生了碰撞。事故造成兩車受損,兩輪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受傷。
經交警認定,電動車駕駛人胡某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條“車輛、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”之規定,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,小汽車駕駛人徐某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“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、文明駕駛”之規定,負次要責任。
記者 徐志勤 通訊員 李夢琳